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我國,開監護人證明應當到以下地方進行開具,分別是:1、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2、當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等。開監護人證明應當帶以下證明材料,分別是:1、監護人的身份證;2、戶口本原件;3、戶口本複印件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用到監護人證明來證明監護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