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哪裏辦理

監護人證明哪裏辦理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