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開庭必須攜帶的材料有:
1、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其他材料有: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