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的關係

過錯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的關係

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爲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致物損失的行爲中有過錯,併爲此承擔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過錯推定就是以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來認定加害人主觀過錯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