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要約與撤回要約的區別

撤銷要約與撤回要約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有:

1要約的撤回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約。

有兩個條件:發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於要約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撤回要約的效力是阻止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不是要約失效的原因。

2要約的撤銷要約生效後,相對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銷要約。

有三個條件:發出撤銷的通知;撤銷的通知須於相對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到達相對人;要約屬於可撤銷的要約。三種要約屬於不可撤銷的要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出了準備工作。

3要約撤銷的效力要約被撤銷後,要約失去效力,相對人喪失承諾的權利,因爲承諾的對象必須始終是正在生效的要約。要約人的行爲構成締約過失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