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規定

1、迴避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迴避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