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