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爲質權的客體。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將其進行出質。【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