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麼原因

起訴離婚需要什麼原因

起訴離婚的原因有: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