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費用有:(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