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