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