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羈押時間有限制嗎

看守所的羈押時間有限制嗎

看守所並不是決定拘留的機關,而是羈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送往看守所羈押。拘留期滿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的,仍舊在看守所羈押。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案件情況不一樣,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半年以下,然後判決後送往監獄服刑。當然,根據案情不同,也有例外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