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費用誰負責

工傷傷殘鑑定費用誰負責

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

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

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