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雙方不結婚了,彩禮應當退還。但是如果存在未婚同居情形,彩禮已經用於雙方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還。【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