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無效的條件有:
1、行爲人沒有相應的行爲能力的;
2、行爲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4、收養人有子女而收養非孤兒、棄兒或非殘疾兒童的;
5、收養人未滿三十週歲而收養的;
6、除公民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之外,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二者的年齡差距不足四十週歲的;
7、收養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8、收養程序不符合《收養法》相關規定等。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爲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爲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