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民法典齡。值得注意的是,當一方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結婚的,不再是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