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權威性制定

什麼是權威性制定

權威性制定是相對於社會實效而言的,意思是具有權威性,法實證主義者以“權威性制定”和“社會實效”兩個要素來定義法的概念。有的實證主義者是以權威性制定作爲法的概念的定義要素,有的是以社會實效作爲定義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實證主義者是以這兩個要素的相互結合來定義法的概念。這兩個定義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進行聯結,而且可以從不同方面解釋它們。因此,就產生出了各種各樣的法實證主義的法的概念。可以將法實證主義者的法的概念區分爲兩類:以社會時效爲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和以權威性制定爲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類法的定義要素並不絕對地排除另一類法的概念的定義要素。以社會實效爲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會學和法現實主義。以權威性制定爲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義法學,如奧斯丁、哈特,或純粹法學的凱爾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