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以下物品不能快遞:1、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2、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險物品;3、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4、各種貨幣;5、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6、易腐爛物品;7、活的動物(包裝能確保寄遞和工作人員安全的蜜蜂、蠶、水蛭除外);8、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它郵件設備的物品;9、其它不適合郵遞條件的物品。因此,現金不能進行快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