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都擁有同樣的繼承權利。但是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對親生父母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因爲他們的親屬關係,因爲收養關係的存在而消滅了。【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