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期限有哪些不同情形

交通事故賠償期限有哪些不同情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137條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期限的情形有:

一、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二、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三、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四、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五、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