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邀請招標的條件是哪些

採用邀請招標的條件是哪些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覈准部門在審批、覈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