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探視權是什麼

婚姻法中的探視權是什麼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2001年修訂後《婚姻法》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新創設的一項身份權利。

夫妻離婚後,基於婚姻關係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於消滅,但是離婚並不能父母消除和子女間的身份關係。

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瞭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