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如果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則只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是因爲用人單位的原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2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