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條件

禁止結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上述情況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且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