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婚姻糾紛的調解,一般離婚案件分爲:調解動員、協商調停、調解結束三個階段。複雜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爲:1、進行以夫妻和好爲內容的調解,如仍然無效,應當准予離婚。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爲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3、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