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標的情形有哪些

重新招標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界定爲不合格標或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