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放的補貼賬務處理,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在其補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即:
①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先確認爲遞延收益,然後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②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科目。
(3)不確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攤遞延收益的,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