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區別

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區別

1、當事人主義,就是案件審理時給予雙方當事人的充分的辯論機會,讓當事人的辯論來推動案件事實的查明,其中當事人在訴訟中起主動作用,而法官只起居間判斷的作用,當事人的地位僅處於舉證的地位,屬被動。

2、職權主義,則是指訴訟程序以法官爲主導,整個案件在法官的引導下查明事實,當事人的地位僅處於舉證的地位,屬被動,而法官可主動依職權查明事實,屬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