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依據合同而約定。2、一般起訴的案件受理費,可由敗訴方承擔。3、對於律師費,一般由委託的相對人承擔。【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