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行賄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

德州行賄罪刑事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如下: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的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或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