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怎麼打官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怎麼打官司

徵收補償條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模糊概念,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引起了廣泛爭論。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徵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爲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徵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徵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應該優先行政訴訟,但不排除民事訴訟。爲什麼呢因爲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於某一方。同時補償協議,其實是以合同形式體現的行政決定。所以從協議有爭議一開始就納入行政訴訟,有利於徹底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