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

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釋義:開庭審理的地點在受訴法院審判廳內進行,也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可能,到當事人所在地、案發地、標的物所在地進行審理。巡迴審理可以方便羣衆參加訴訟,有利於生產和工作,判決生效後更容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