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內容規定如何

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內容規定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第21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範圍的規定,即8週歲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