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1、子女因家庭財產分配不均,把平時積累的怨氣發泄在贍養糾紛中。2、贍養人法制觀念淡薄。3、受封建思想影響,父母再婚時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對,子女以此爲由拒絕贍養父母。【法律依據】《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