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什麼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企業違反什麼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集體合同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爲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