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提出工程質量鑑定能否獲准

二審提出工程質量鑑定能否獲准

在一審期間,發包人本來可以通過申請工程質量鑑定的方式舉證,但其並沒有提出上述申請,而是在一審判決其敗訴之後纔在二審中提出,由於錯過了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所以其工程質量鑑定申請當然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