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監護的新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對監護的新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對監護的新規定是: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