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分爲哪些

刑罰分爲哪些

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