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作時間標準內容是什麼

勞動法工作時間標準內容是什麼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5、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6、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8、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9、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