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爲就業困難人員的條件有哪些

認定爲就業困難人員的條件有哪些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登記失業人員中的下列人員:

1、城鎮女四十至五十五週歲,男五十至六十週歲內人員;

2、已領取殘疾證或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爲五至十級傷殘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的勞動適齡失業人員;

4、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5、因土地被徵用,失去土地的人員;

6、零就業家庭中的勞動適齡成員;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校畢業生:城鎮零就業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申請並獲得了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父母雙方或者持殘疾證,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本人持殘疾證的高校畢業生、學生在校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災難,經民政部門認定屬社會扶助對象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未就業並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它就業困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