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傷殘鑑定標準》,又名工傷六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應鑑定爲六級傷殘:1、輕度智能損傷;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3、三肢癱肌力4級;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5、輕度運動障礙;6、不完全性失語;7、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8、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9、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