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對學生是否有懲戒權

老師對學生是否有懲戒權

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爲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爲。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爲,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爲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爲都會成爲教師懲戒的對象。

作爲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爲。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爲的範疇不是固定的,判斷學生行爲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爲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社會規範、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