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是:

1、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這意味着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既不能作爲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也不得作爲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即損害賠償的主體只限於婚姻關係當事人。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基於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着,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爲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爲前提。在當事人基於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於當事人基於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