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所適用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所要適用的原則是: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5、男女平等原則。【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