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1)一般情況下,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作出事故認定書,並放行車輛。

(2)需要檢驗、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超過30日,經批准可延長30日。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隊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3)如果交通事故車輛具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25條所列情形,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