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車被扣多久可以取走

交通事故肇事車被扣多久可以取走

根據我國道路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爲20日;

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因此,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

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批准延長檢驗、鑑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35天。

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鑑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並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除外,此種情形下,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爲限。

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