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區別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區別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有:

(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爲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爲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佔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佔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