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的步驟是:
1、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政府;
2、人民政府對補償方案進行分析;
3、政府對房屋徵收方案做出公告。在公告中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
4、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被徵收人不服房屋徵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