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對超標電動車是怎麼處理的

成都市對超標電動車是怎麼處理的

成都的超標電瓶車都將處於無牌無證狀態,一旦上路行駛,將被處以50元罰款。對於拒絕接受處罰的車主,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暫扣車輛。在《條例》公佈之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可申領臨時通行證,從《條例》實施之日起3年內可上路行駛。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該《條例》被稱作是史上最嚴的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其中大部分內容都直指在成都隨處可見的電瓶車。根據《條例》和《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駛的電瓶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凡具有腳踏行駛能力,最高車速不超過20公里每小時;

2、空車質量不超過40公斤(不含電池),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含電池質量);

3、前後輪中心距不超過1200毫米;

滿足上述技術標準的電瓶車,須向交管部門申領正式號牌和行駛證,方可上路行駛。而達不到這些標準的電瓶車,都屬於超標範疇。